电动车转让协议
甲方(转出方):
乙方(转入方):
乙方(转入方)地址: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甲方愿意将自有黄牌(临时〃丰泽10087)电动车以以旧换新的形式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并接管上述车辆,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愿意以
7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私有电动车一部,电动一经转让,甲方不再为此车辆承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同时,不再对该车辆享有任何权利; 2、乙方愿意接受上述价格,并且在交接车辆当日检查无误后接管该电动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价或者退还车辆; 3、乙方一经接管该车辆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于车辆的用途; 4、乙方接管车辆后,应该对自身或使用人的安全及车辆安全负全部责任,无论发生任何违规、违章及人身安全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5、甲、乙双方交接车辆的同时,甲方应将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全部交接给乙方;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车型问题。充电桩显示请连接电动汽车是车型问题,充电桩与充电汽车之间的通讯协议不匹配,充电桩只能充符合国标协议的纯电动车型。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
这个买卖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是二手车不办过户,只签协议存在着法律风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定,由新车主承担,但须举证。所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车不过户可能会受到处罚。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1、用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在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和因制造质量产生零部件损坏,提供无偿维修。
2.属于制造质量的自行车件
(1)车架,前叉二年内出现开焊,断裂,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损坏,不予更换,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
(2)前轴,中轴,飞轮。六个月内如发现破碎,断裂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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