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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延吉66岁老太无偿搭载邻居就医,不料遇车祸致邻居死亡,该不该赔偿?

延吉66岁老太无偿搭载邻居就医,不料遇***致邻居死亡,该不该赔偿

其实按情理说是不应该赔钱的,但是走法律程序肯定要赔偿的,如果我是邻居家属,绝不会要一分钱。我们这边之前就有过一次这样的案例:两个孩子是高中同学,父母关系也挺好,一天孩子一起玩完以后,一家孩子骑摩托车送另一个孩子回家,路上出了事故,坐摩托车的孩子腿折了,***判决肇事车辆陪一部分,骑车孩子的家长赔了三万块,两家一共赔偿的钱医药费都用不了。其实按情理说,受伤孩子家长不应该收另一个孩子家的钱,可是金钱面前,什么亲情友情都显得那么苍白,两家人自此成了陌路,孩子们的友情也变成了怨恨!

这个事情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闫某某驾驶号牌三轮摩托车无偿搭载被害人徐某某去老头沟镇中心医院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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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好意搭乘。《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上面规定,我们是不免除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强调要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看,闫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于主要责任以上,一般就是属于重大过失。但我们《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闫某因为无偿搭载被害人去医院就医,这种行为很善心也确实值得鼓励,所以应当予以减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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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适用这个条款也不是很准确。我们对于好意搭乘的观念其实主要情形是指,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虽然更具体的情况不清楚,但从报道来看,闫某应当是特意送徐某到医院就医。这个就不是巧合或顺路,而是专门为之。这种行为或善心比起好意搭乘来的更高。这个行为其实更符合我们的“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关于见义勇为赔偿的规定。我们法律是直接免除赔偿责任,让救助人无后顾之忧。但问题的这起交通事故,闫某因为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直接导致徐某死亡,免除赔偿责任缺失不合适。但我们应当在赔偿方面予以减轻。

首先感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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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按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还种情况属于“好意同乘”!

私家车主好心允许免费搭车,出了事故却要付出巨额赔偿,这也让一部分人不敢发出善意的搭车邀请。对此,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即便是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责任。

也就是在好意同乘的关系中施惠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营运车辆的无过错责任!一是因为在国际上过错责任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具有更为人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性;再就是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既加重了施惠人的责任,对其过于苛责,同时又不利于助人为乐风尚的形成。但施惠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另当别论,其承担该有的责任也无可厚非!

总而言之一句话:要给好意施惠人一个犯错的机会,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